同样是11票赞成、2票反对,9月17日的安理会却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。 当天,安理会先表决是否通过伊朗核问题议程。11国赞成,中国、俄罗斯反对,另有2国弃权,会议照常进行。随后,美国提交延长伊朗制裁专家小组授权的草案,还是11票赞成、2票反对、2票弃权,但这一次草案没能通过,因为中俄作为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。联合国会议记录确认了这两个连续发生的表决结果。 问题不在票数,而在投的是什么。 《联合国宪章》第27条把安理会表决分成两类。程序性事项只需9票赞成,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单独否决能力;实质性事项则适用常任理事国否决机制。因此,决定“议程能不能通过”,中国的一票和其他成员一样;到了是否延长制裁专家小组授权,中国的反对票才具有否决效果。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2比11不能简单理解成“中国输了”。 6月9日,安理会讨论伊朗问题时,同样出现11票赞成、2票反对、2票弃权,中俄没能阻止议程获得通过。中方随后对结果表示遗憾。 真正的分歧其实更深,中方主张第2231号决议已于2025年10月18日终止,安理会此前设定的伊朗核问题框架随之结束;美国、英国、法国等则认为,2025年启动的“快速恢复制裁”程序使此前部分制裁重新生效。9月17日会议上,双方再次公开坚持各自解释。 我认为,这场较量最值得注意的地方,不是谁在一次程序投票里多了几票,而是谁能把自己的法律解释变成持续运行的制度事实。西方国家掌握票数优势,就可以通过程序性表决不断把议题送上会议桌;中国和俄罗斯无法用否决权阻止讨论,却能在实质性决议形成时阻断其通过。这是一场规则内部的长期角力,并不存在一个“2比11”就能概括的胜负。 10月1日,联大又根据第76/262号决议讨论此次否决。这个机制是2022年建立的,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后,联大原则上会举行正式辩论,要求相关国家公开说明立场。联合国方面也明确表示,这一机制主要增加透明度和解释责任,并不能取代安理会自身的作用。 所以,中国无法在程序性事项上动用一票否决权,这是规则本身,不是权力突然失效。真正需要看懂的是,程序票可以决定问题能不能继续谈,否决权则决定某些实质性决定能不能落地。表面是2比11,背后争夺的却是议程权、规则解释权以及下一步行动空间。 特别
全国咨询热线
球友会 (中国)官方网站
联系电话:13594780401
联系人:李总
邮箱:illadvised@sina.com
公司地址:东方市眼题道486号
微信扫一扫
手机官网